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

 

110年12月2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1次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議通過

110年12月29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立宗旨為提昇本校人文社會領域之研究質量,促進國內外研究之合作交流,推動國家社會發展之前瞻性議題。

具體目標如下:

一、推動具前瞻性之研究計畫。

二、促進跨領域研究與教學之合作。

三、發展國內外研究交流之機會,提供資訊及合作之平台。

四、培育優質人文及社會科學與跨領域之研究人才。

第 二 條 本中心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並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中心設置準則,以利運作。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1人,對內綜理中心營運業務,含計畫進度、成果管理等,對外代表中心,並定期召開中心會議。

本中心得置副中心主任1人,協助中心主任推動業務。

本中心得視需要依本校人事進用相關規定,聘用中心人員。

第 四 條 中心主任須具備本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以上資格,由本中心諮議委員會就本校相關領域教研人員推選後,報請校長聘兼之,任期3年,得連選連任。

副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資格之教研人員,報請校長聘兼之,其任期與中心主任同,且得連任。

第 五 條 專任於本中心之研究人員為本中心成員,其資格每年重新認定1次,其管理方式遵循本校相關辦法。
第 六 條 本中心設置中心會議,負責中心之發展規劃與管理稽核。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本中心成員為當然代表,中心主任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校內外學者專家列席。

中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中心設諮議委員會,置委員5至7人,由中心主任、本校人文社會相關領域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當然委員推薦,提請校長聘兼之,任期3年,得連任。

諮議委員會之職責為考核各計畫成效並指導中心發展方向及業務。諮議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八 條 本中心約聘研究人員之聘審及相關權益,另訂「約聘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規定之。
第 九 條 為評估本中心運作之成效,本中心將依下列四項評鑑指標定期舉行自我評鑑:

一、研究計畫之執行。

二、研究成果及發表。

三、人才培育之成效。

四、服務推廣之績效。

自我評鑑之結果將提交本中心諮議委員會作進一步評核,本中心應依諮議委員會之意見改進缺失,並依本校「各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進行綜合評鑑。

第 十 條 本中心裁撤條件及處理原則,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包括校方補助經費、計畫經費及募款等。

本中心得向相關單位或機構申請補助,承接與本中心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作為經費來源,達成經費自給自足之目標。

本中心經費使用於研究計畫之人事、差旅、設備、材料、業務

等相關費用。

第 十二 條 本準則經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