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1月18日中心執行委員會議新訂
111年1月20日陽明交大簽字第1110003044號核定
第 一 條 | 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七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設置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本中心得視需要置副中心主任1人,協助中心主任推動業務。 |
第 三 條 | 中心主任之選任:
一、中心主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現任主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由本中心諮議委員會就本校相關領域教研人員推選後,報請校長聘兼之。 三、中心主任須具備本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以上資格。 |
第 四 條 | 副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資格之教研人員,報請校長聘兼之,其任期與中心主任同,且得連任。 |
第 五 條 | 本辦法經中心諮議委員會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